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和报送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7〕5号)
各省管企业:
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和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制定和报送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的重要意义
2006年,省国资委在16户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将在省管企业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因此,选聘符合要求的总法律顾问对于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分重要。目前, 省管企业普遍缺乏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总法律顾问人选,与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管企业应当设专职总法律顾问。要按照《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暂时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要尽快培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加快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抓紧制定培养计划,并切实抓好培养计划的落实,尽快培养出合格的总法律顾问。各省管企业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将其作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措施,努力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并在规定时间报我委。
二、制定培养计划的有关要求
(一)制定培养计划范围。下列企业应当制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
1.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16户省管企业中,总法律顾问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
2.今年将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中,拟任总法律顾问人选没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