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2007年我省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让广大种粮农民了解、支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
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对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全年预计增支,增加生产成本开支,而给予补贴的一项支农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种粮农民的关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把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计补田亩数和补贴标准、金额公布于众,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努力多种粮、种好粮。
二、按2006年实际粮食播种面积给予补贴
2007年对全省种粮农民按照2006年实际粮食播种面积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应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市县,要按照农民满意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
三、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所辖乡镇(街道)、村统计上报的每户农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出本地的平均补贴标准和每户的补贴金额,经乡镇(街道)、村核对,张榜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户。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建立财务公开、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统计、核查和发放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