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许可材料
1、许可申请书。主要包括房屋自然状况、申请许可的项目、申请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2、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主要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护照、单位法人证明等有效证件。
3、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法律规定的权属文书。
4、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主要是指变动房屋共用部位直接影响共用人使用的,需提供直接共用人(指与房屋拆改行为所涉及的房屋结构相毗邻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涉及影响整幢房屋共用人使用的,需提供整幢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应加盖房屋安全评估专用章。
(三)初步审查
房屋安全许可初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申请许可事项符合本辖区范围。
2、申请许可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
3、许可申请书填写符合要求。
4、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申请人与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相一致。
6、提供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可行性评估报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规定。
初步审查结束后,应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材料报送审查许可。
(四)审查许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对受理与初审的法定程序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许可。
1、审查申请许可项目初审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2、房屋拆改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审查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听证。
3、对房屋结构复杂或涉及公共安全的拆改行为要实地核查。必要时,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一步论证。
4、房屋结构复杂或涉及公共安全的拆改行为需到现场核查的,按规定时限不能完成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理由。
(五)许可服务窗口设置
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应当按要求设立房屋安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受理许可申请。服务窗口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示服务事项、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