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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7)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6月)

  根据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房屋安全行政管理职能划分

  (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能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制定和更新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3、组织、指导和督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档案资料。

  4、审批和监管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的房屋安全许可事项,监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高淳县、溧水县(以下简称“三区二县”)房屋安全许可事项,受理群众关于非住宅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监管房屋安全许可项目拆改活动,以及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

  5、负责督促和检查各区房产局、各县建设局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群众投诉。

  6、负责核发《房屋建设工程白蚁预防证明》,监管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采购白蚁防治药物并负责药物安全,预报及公布蚁情、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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