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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三,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市场上常见的在线自动检测设备进行选型,确保被选检测仪器在功能、性能上的标准性、规范性、可靠性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在线自动检测装置能顺利接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系统。该项工作8月底前完成。
  第四,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权限由各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名单的单位按时实施安装在线自动检测装置。该项工作从9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按照所列批次、时间要求分步完成。
  第五,对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市,要对已经安装的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功能、性能按照《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统一要求进行逐一审定、改装,确保检测数据可靠、顺利接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系统。尚未安装的排污单位要按照《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统一要求进行安装。审定、改装工作要求10月底前完成,尚未安装的排污单位按照所列批次时间要求完成。
  第六,2006年11月初将对第一批要求完成的排污单位的在线自动检测装置进行联网试运行,2007-2008年完成其他批次任务并完善整个系统的整合工作,2008年底全部完成该项工程建设任务。
  第七,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在实施安装过程中,要对安装的检测装置所出数据进行对比认定,对安装工程的规范性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并入全省网络系统。
  第八,2007年1月由省环境信息中心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组织专门力量,开始对试运行的网络进行管理维护,对在线自动检测装置进行日常强制性校验,确保网络的畅通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及其安装、调试费用、网络维护费用、强制校验费用由排污单位支付,设备所有权归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保证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的基本运行条件并确保运行,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由行政管理权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排污单位不得做任何人为操作、拆移和变更。
  3、建设“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职责分工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牵头编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负责省直管排污单位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安装、并网的落实工作;负责全省被列入在线自动监控名单的单位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安装、改装、并网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负责牵头对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安装、调试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对不按时安装改装、擅自拆移、不确保装置运行、对系统进行人为操作的单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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