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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城市拆迁工作中运用公证手段规范拆迁主体行为
  随着我市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的任务越来越重。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群体性的投诉和上访时有发生,这将直接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也直接影响了建设和谐省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公证法律手段,运用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拆迁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在拆迁工作中办理公证,分为应办理公证事项和需办理公证事项两个部分,所办理的公证文书是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证据和行政裁决、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一)应办理公证事项的主要有
  拆迁代管房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拆迁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的,涉及到签约主体的继承权、委托书、声明书、确权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都必须办理相关公证;拆迁人将有争议情况的拆迁补偿款交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及提存公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办理协议及相关公证;拒收送达文书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涉及拆迁听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二)需办理公证事项的主要有
  建设单位在拆迁项目立项前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征求意见现场监督或证据保全公证;拆迁“公告”的张贴或在报纸上公告的保全证据公证;评选“评估机构”的现场监督公证;入户调查、评估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安置补偿金的提存公证;产权调整的房号分配及抽取房号的现场监督公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评估等文书送达行为的证据保全;拆迁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
  三、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各公证机构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介入城市拆迁过程的各个方面,不断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努力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公证法律服务。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严格公证办证程序,健全公证工作制度,公开办证依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办证结果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证前、证中和证后服务。证前要认真进行相关资格、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调查和审核,发现问题要认真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证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监督,认真把关;证后要认真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承诺,严格收费标准,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惩戒处罚机制,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公证的形象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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