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10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做好今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04﹞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1﹞147号)要求,经省厅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地质遗迹保护。
1、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国家矿山公园的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保护;
2、国家级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
3、省级以上地质遗迹集中分布、拟建地质公园区的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
4、省级以上地质遗迹登录点的地质遗迹调查与抢救性保护。
(二)地质环境监测与信息化建设。
1、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
2、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
3、全省地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建设。
二、申报项目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是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立项正式文件(包括申请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附件为项目立项申请书。
2、立项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工作目标任务,自然地理概况,立项依据,以往研究程度,技术路线与方法、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概算,保障措施。
3、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申请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配套资金不少于40%,欠发达地区不少于15%;地质环境监测项目配套资金不少于50%,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0%。
三、申报项目时间
项目立项材料一式10份,同时附电子文档(光盘),7月31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联 系 人:段卫国
电 话:0571-88877912
传 真:0571―8887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