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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加强城市现有河塘、水池等水面保护和管理,不断增加水域面积,美化市区环境。
  六、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环保、交警、交通、城建、市政、环卫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作战,针对本区域扬尘污染控制现状,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利用1个月时间,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打击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确保“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实现。
  对未采取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环保部门要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城建部门要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对于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卫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处罚。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能够散发粉尘物质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抛撒的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006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本区域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总结并分别上报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
  2006年10月上旬,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各地控制和治理扬尘措施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各单位要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每年省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各市也要对所属县(市、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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