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排污总量指标的统计分析
各地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台帐,所有重点污染源都要登记汇总造册,并建立削减量与新增量的流水往来帐,及时记录反映污染源淘汰、关停或治理后形成的削减量和新建项目形成的新增量。实行排污总量完成情况季报制度,每季度前5天将上一季度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上报省环保局,同时对总量变化情况予以说明,涉及削减量和新增量均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当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呈上升趋势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
各市要紧紧围绕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环境质量的目标,对建设项目新增量和现有污染源削减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
(一)新建项目必须取得排污总量指标方可建设
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的前提条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要求进行分析评价。没有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及置换措施的落实情况,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措施没有落实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没有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与没有实现排污浓度达标同样对待。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原则
1、在满足国家及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达到先进排污绩效的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2、有削减任务的企业,在完成削减任务之前,不予核定新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技术改造项目,只下达削减量指标而不予分配新增量。
3、新建项目申请的新增排污总量,使建设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总量或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可按第1条规定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同时按照1:1的比例削减现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总量置换,确保增产不增污。
4、新建项目申请的新增排污总量,使建设区域污染物排污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总量或上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可按第1条规定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按照削减量大于新增量的原则确定需要置换的削减量,确保区域增产要减污。计算公式如下:
置换削减量=建设项目核定排污量×[(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内现有污染源排污总量)/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注:当环境容量超标时,以区域环境容量总量为区域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