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列入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淘汰名录,且已超过淘汰、关停期限的企业或设施,只下达关闭和排污量削减任务,不予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各地核定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同时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有效期限。
(4)非重点污染源和生活源实施浓度控制,其排放总量列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范围,其削减量可作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对象。
(5)已经省市县环保部门核定总量指标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其置换总量不在2005年统计基数范围之内的,当地在分配污染源总量指标时,应预留该项目指标,待该项目建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予以确定。
二、排污总量控制措施
(一)加强现有污染源总量削减
1、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和省取缔、淘汰名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施、工艺和产品,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期限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对逾期未淘汰的,予以强制关闭、拆除。
2、对超标、超量排污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治理内容、要求和时限,限期完成总量削减任务。限期治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08年底,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或污染设施,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决定关停并采取停电、停水、吊销证照等措施。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于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实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2008年底前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的,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一律予以关闭。
3、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依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布超标、超量排污的企业名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各地可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排污总量依据之一。
(二)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各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明确,所有污染源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加强排污总量的监测
各污染源的现状排污量、治理后的排放量及削减量、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以实际监测或按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报告都必须反映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下达的排污总量指标和原有排污量治理后的削减量及现存量。
2006年12月底前,电力、焦化、冶金、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筒必须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并作为环保达标验收的条件,及时准确反映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已安装的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仪器要保持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经检验合格的在线监测装置提供的数据,可作为计算排污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