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海堤达标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水基〔2007〕18号)
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水利局、省盐业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省海堤达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提高验收质量,根据《江苏省海堤达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苏水基〔2006〕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海堤达标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定验收范围,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海堤达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单项(或年度)工程竣工验收、各单位工程水下验收和投入使用验收工作,沿海各市水利局、省盐业公司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计划的落实、督查和转报,并抓好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考虑到海堤达标工程战线长、项目多、验收工作量比较大等因素,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5款规定,对水下工程阶段验收中,除沿线大、中型穿堤建筑物和省盐业公司项目(2006年度工程)仍须报厅组织验收外,其他项目由所辖市水利局组织验收。
沿海各市水利局在下发水下工程验收通知前,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充分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前5天将有关验收资料转报我厅核备。水下工程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价意见。准备工作不到位,验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验收。
二、落实验收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按照水利部最新颁布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30号令)第二章第
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好验收工作计划,报验收监管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验收计划应明确到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档案、水保、环保、消防、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其中:水保、环保、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视项目审批内容确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审计,单项工程(或年度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的安排、人员落实和相应的工作措施。
沿海各市水利局、省盐业公司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督查、指导,认真研究和制定好各单项(或年度)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并在验收工作计划中明确责任人、工作目标和措施。今后,凡是按规定及时上报验收计划的,优先安排竣工验收,对没有及时上报的,待验收计划补报后,再安排验收;对经多次督促、仍不上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已开工项目验收计划请予7月31日前报厅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