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法对象: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的领导干部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二是各级党政领导;三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从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四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
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
宪法》,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
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二)学习宣传《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系列文件等;
(三)学习宣传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宣传《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学习宣传《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防沙治沙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等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学习宣传《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