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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九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污水排放户)应按规定设置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这些设施必须符合接入污水处理厂管网处理的条件。接通市区污水管网所需费用由污水排放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污水排放户必须将污水排入污水输送管网,覆盖区外的污水排放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污水排放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到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污水集中处理费。污水集中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拟定,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污水排放户在申领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文件:
  (一)本单位1/500地形图和标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类型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应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污水情况进行监测,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申请人,发给《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水质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申请人,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排水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须申请续发。因建设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向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排放户,必须按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污水排放户需要变更污水排放状况时,应提前15日向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污水排放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市区污水排放设施的,应当立即同时报告市环保部门及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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