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巢湖市市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巢政〔2001〕13号 2001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污水排放管理,确保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统称市区)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委托市污水管理处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污水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污水排放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到污水排放接管的,应当征得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 环城河以外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水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市区污水管网;已建成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
第六条 市区污水实行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排放设施建设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污水排放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水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市区排水专业规划。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