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
(皖粮法[2007]117号)
各市粮食局,试点县(市)粮食局: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为做好扩大试点县(市)粮食管理权限相关衔接及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县管理权限
1、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2、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3、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4、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5、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6、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7、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8、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二、搞好衔接,加强协调,确保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落实
1、扩大试点县粮食管理权限后,试点县粮食局与所在省辖市粮食局要继续加强联系。试点县按照省辖市管理权限自行审批的项目和事项,抄送省局备案。由试点县审批或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和事项,同时抄送省辖市局备案;省局直接批准试点县的项目和事项,同时抄送省辖市粮食局。
2、为不增加试点县负担,今后省局除召开重要工作会议通知试点县参加外,一般性的业务会议仍由省辖市局组织传达和部署。省局印发各省辖市局的与扩大试点县粮食管理权限内容有关的政策文件,同时印发试点县粮食局。
3、各省辖市局要继续担负起对试点县粮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促进试点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粮食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