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6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
(一)补充省级预算周转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后备金。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省级预算支出。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省级预算支出。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
(五)省级部门年初预算中,因财力不足无法安排,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三条 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省财政厅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书面申请。
(二)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省级其他领导在年初预算以外签批的预算资金,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统一平衡。
(四)省人民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根据《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6]30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