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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的通知

  需要再作协调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其委托的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作进一步协调。
  第七条 报批稿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常务副省长进行综合协调,统一各方意见后报省长同意,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报批稿,应当附有关情况说明。说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出台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报批稿及其说明应当在会前按照规定时间分送参会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经济政策文件,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审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依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批稿时,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者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说明。
  第九条 报批稿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商主管部门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形成重大经济政策文件签发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文件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省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后,根据该政策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以及社会影响面、牵动面等情况,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出台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经济政策,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应当及时向省委常委会报告。需由省委、省政府联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委同意后印发。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向省政协通报。
  省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并根据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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