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6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经济政策出台的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为依据,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实事求是,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济政策主要包括:
(一)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二)全省投资体制、财政体制、税费体制改革政策;
(三)全省重大产业布局、产业调控政策和产业专项规划;
(四)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五)涉及财政投入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六)重大资源开发、调控政策,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七)重大环境保护政策;
(八)重要收入分配政策;
(九)重要涉外经济政策;
(十)其他重大经济政策。
第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研究提出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建议,并草拟文件。
部门在草拟重大经济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州 (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其中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 省级部门起草的重大经济政策文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文件后,交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交由省政府研究室进行可行性决策咨询论证。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政策文件报批稿报送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