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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选聘商贸流通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市商委在商贸系统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逐步推荐符合规定条件、具有商贸流通方面专业知识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士作为仲裁员。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贸行业协会和商贸重点企业负责人中,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成立商贸系统仲裁调解中心

  重庆市商委、重庆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重庆仲裁委员会商贸系统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在市商委,负责处理商贸系统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的程序性事务,并由市商委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调解中心将充分发挥高效、灵活、专业性强、方便当事人的优点,积极受理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

  鼓励商贸流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由重庆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在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组织和引导企业通过仲裁渠道解决经济纠纷。

  (二)建立仲裁联络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贸行业协会和全市商贸系统30强单位应先行建立仲裁联络制度,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商贸系统仲裁调解中心申请成为仲裁联络单位,并推荐一名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应充分认识建立仲裁联络制度的重要意义,逐步与仲裁调解中心建立仲裁联络制度。

  仲裁联络单位要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在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尽可能与对方达成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尽可能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在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民事权益纠纷方面的作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将委派专家仲裁员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对仲裁联络单位免费集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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