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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商委发〔2006〕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切实帮助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商贸系统的实际,现就在我市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公正及时、高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好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特别是解决好供货合同纠纷问题,对促进商贸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并与重庆仲裁委员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商贸系统合同纠纷仲裁联席会议制度

  市商委、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适应我市商贸系统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仲裁磋商机制;研究商贸系统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研究加强对仲裁员进行商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的事宜;统一规范我市商贸系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文本;协调商贸系统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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