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省直部门负责人,省政府参事,省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省级干部)参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部分省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单位,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编印的《每日要情》、《信息专报》、《云南政务信息》、《云南政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电子政务门户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