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6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省政府秘书长是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省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ol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作出的事关云南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省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重要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省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省级以上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省级以上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