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的通知
(晋环发[2006]364号)
各市环保局:
2005年7月,省环保局《关于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06]242号),规定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的责权和程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由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出具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省环保局根据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及项目单位提交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文件,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地不得越权直接向项目单位批复污染物总量指标。
二、属于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出具意见,市环保局向项目单位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省环保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