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缺口和应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单位,省财政不安排社会保险补助资金。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十九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安、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政府经费。
第二十条 公安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公安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中小学校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医院、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性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六章 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用天然林保护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地州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