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加强检查和考核,对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各州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等。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九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森林管护费实际总额的30%。
第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支出:是指用于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聘用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实行森林资源承包管护的承包费用。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是指用于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一)办公费: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设备和专用车辆购置及购置附加费。专用车辆是指国家林业局分配指标的森林消防专用车,严禁购置其他车辆。
(三)修缮费: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临时公房租金,营林道路维修等。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业务费: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五)其他费用: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调查设计费、检查验收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