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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15号)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5月10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2007年5月30日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资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包括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天保资金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等。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等项目之间可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使用。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由省林业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县(局)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各州市实际情况编制,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省属森工企业的天保资金拨付给省林业厅。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一级财政或拨付到实施单位。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对天保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七条 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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