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的农村加油点,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制定整顿方案,逐步加以整合。
4.对既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又不能整合的农村加油点,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关闭。在关闭前的过渡期内,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经营许可证(时间不超过一年),具体办法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制定。
5.对违法建设、无证经营的农村加油点, 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会同安监、消防、工商、规划、国土等部门坚决予以关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加油点切实加强营销、价格、计量、质量、财务和安全管理,防止经营非法油品、不合格油品、倒卖油品以及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等行为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农村加油点申办条件、材料和程序
(一)申办条件
1.符合当地农村加油点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2.有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3.设置在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及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地区;
4.有单独的经营场所,不得与住房、商店等其它房屋混合使用;
5.按要求配置消防设备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有防爆、防撞税控加油机;
7.有检验合格的储油罐且必须地埋,总容积不得超过30立方米,单罐容积不得大于15立方米;
8.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9.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申办材料
1.填写完备并经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农村加油点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3.《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002年3月20日以后建设的加油点须提交市商委的批复文件);
4.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或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5.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