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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7)[失效]

  (五)开展燃煤整治。
  1.开展经营性燃煤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城管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取缔、整治三环路以内使用燃煤的餐饮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
  2.开展型煤生产企业整治。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2007年内对全市蜂窝厂实施整合,推行型煤固硫技术,加强蜂窝煤源头控制。
  3.开展工业企业生产锅炉脱硫整治。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在全市开展4蒸吨以上企业生产锅炉脱硫设施检查。2007年8月30日前,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治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督办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组织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07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要充分发挥“1263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和兑现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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