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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7)[失效]

  2.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司法、工商、能源办等部门配合,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涉铅和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安监、工商、司法等部门配合。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以及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区(市)县必须制定淘汰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两淘汰一整治”:在2007年底前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彻底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对其他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对限期整治、在线监测、环保补助治理资金企业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活动。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工商局配合。
  1.开展限期治理企业检查。检查2003年以来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排污申报、排污费交纳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2.开展在线监测情况检查。检查2002年以来安装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及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3.开展环保补助资金企业检查。检查2004年以来环保补助资金企业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专款专用,环保补助资金所建设施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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