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7]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7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环保部门作为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攻坚破难,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经济主管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44家企业的挂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违法案件;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整治重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