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整顿吕梁重点县(市、区)环境违法企业的通知
(晋环发[2006]37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及孝义市、汾阳市、文水县、交城县、离石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环境保护,遏制环境违法蔓延势头,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省政府“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决定》,按照在全省范围内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工作部署,在吕梁市的孝义、文水、离石、汾阳、交城五县(市、区)作为重点之一,率先清理整顿环境违法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突出重点;依法处理,人事结合;狠抓落实,见到实效。
第一步,全面清理、突出重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属此次全面清理整顿的环境违法企业:(1)未通过环评审批违法建设和投产的;(2)违反“三同时”制度投产的;(3)属于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单而未关闭的;(4)超标排放污染物,未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5)省政府决定关闭、停产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死灰复燃的。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以焦化行业、化工行业大运公路和夏汾高速公路沿线、河流沿岸、水源地、和人民群众居住地的企业、项目为重点。
第二步,依法处理、人事结合。对清理出的环境违法企业和项目,按其违法情况区分类别,依法逐个作出处理,该停则停,该关则关,该限期治理或验收的,限期治理、验收。按照管理权限,属省、市做出处理决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上报省、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理。
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时,将处理人与处理事紧密结合,通过处理人,促进处理事。在清理整顿环境违法企业的同时,要对过去环境监管失职者、违法审批者和清理整顿开始后,监管不力、渎职、失职者严肃查处;对过去监管失职、渎职,此次清理整顿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完成任务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过去失职、渎职此次清理整顿又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步,狠抓落实,见到实效。各市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实施淘汰、关闭、停产、治理和搬迁,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查处,使环境管理走向规范化,取得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的实效。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