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资金的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核拨,省属农垦农场、劳教农场、监狱农场、农业厅直属农牧场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到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再按省财政核定到农场的数额,拨付到农场;地方农场、林场、华侨农场、事业三场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逐级下达农场所在地财政部门,除华侨农场按省核定数拨付农场外,其他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拨付到农场。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为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各州市县及省农垦局、省劳教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业厅要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农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截留、挪用,不允许农场将转移支付补助用于增加管理人员工资或发放管理人员补贴,不准用来弥补农场经营亏损,不得用于增加农场管理费、修缮建盖办公楼、购买车辆以及其他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减免或降低土地承包费用;对农工实行直接补贴;绝大多数农工愿意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式,制定改革方案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将改革的好处全部落实给农工。
对农工实行直接补贴的,补贴对象必须是与农场有土地承包关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领取工资的管理人员、从事工商业的人员等一律不得领取补贴;农工享受补贴后,与农场原有的承包关系不变,农场不得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或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直接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对农场补助资金的50%;直接补贴要采用“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按年一次性兑现给个人,不得做任何抵扣。
由农场集中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补助,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农场,但其使用必须由农场提出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场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农场在使用资金时,必须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每年办一两件农工急需解决和能够让大多数农工受益的实事,如职工住房、人畜饮水、场区道路等,切忌撒胡椒面。
除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外,州市县财政、省属农场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改革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州市县财政部门、省属农场主管部门以及各农场要加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资金支出的内容,明确资金支出的项目和标准以及管理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州市县财政、省属农场主管部门的管理使用办法报省综改办备案,各农场的管理使用办法报同级综改办备案。农场每年在安排转移支付补助时,要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省属农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场每年要将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省属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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