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 2007年4月23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2007年5月30日

  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做好国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一)补助内容。从2006年起,免除国有农场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支出。国有农场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省和州、市、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补助范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华侨农场、地方农场、林场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三场”等7类农场。按国有农场隶属关系,农垦农场、劳教农场、监狱农场、农业厅直属农牧场及华侨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农(林)场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三场”等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省和州、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补助办法。对各类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造成的减收,原则上以2001-2004年国有农场“农工收费”为基数,综合考虑各类农场生产经营的整体状况、土地面积、农工人数、职工收入、人均负担等情况,剔除不合理因素,按照统一政策、力求公平、统筹兼顾、均衡负担、重点倾斜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省财政按调整核定后的减收数给予补助。
  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农场、监狱农场、农业厅直属农牧场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农场,其他地方农场、林场、“事业三场”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核定补助到州、市、县。州、市、县财政部门要参照省补助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将全部省补助资金以及本级安排资金核定分配到农场。核定转移支付资金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合理,并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跟踪与考核。各州、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要报省综改办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