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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伤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市政府部门得本项基本分。其中,事故率突破控制指标的,扣3分。
  伤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市政府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较大事故(Ⅲ级)。基本分为15分。
  发生1件较大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其中,全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件数、客货运输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责或全责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客货运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3)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市政府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
  专项工作目标具体计扣分标准和办法由市安监委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安监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2.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3.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15分,并通报批评。
  4.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的,取消目标责任单位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四)加分项目。
  1.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监委)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3分;被省政府、省安委会或市政府、市安监委认可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国家和省、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放)1条信息,国家级加0.5分,省级加0.4分,市级加0.3分;被省、市政府《政务参阅》、《政务信息》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讯》采用,每1条加0.3分;被市安监委《安全生产简讯》采用,每1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未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的区(市)县、市政府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取消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项,且考核得分排名前6位的区(市)县政府、考核得分排名前20位的市政府部门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未纳入考评计分的市级部门,市安监委将依据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具体发挥作用的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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