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上半年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监委。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上年度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监委。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监委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监办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经市安监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60分。
1.区(市)县政府。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数低于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区(市)县政府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数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较大事故(Ⅲ级)。基本分为15分。
发生1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火灾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发生1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扣5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超过1件,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3)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发生重大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其中,对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其他责任方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市政府部门。
(1)伤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