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2008年10月,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提交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从源头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实施方案审查、整合工作验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关闭矿山企业的注销登记及拟新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的调查摸底及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审批环保行政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调查摸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三)依法规范操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有偿取得。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依法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整合后新设置的采矿权有效期要与矿山储量规模、服务年限及生产规模相适应,并严格按法定权限报批。为保证矿山企业的合法性,对参与整合的矿山,在整合期间内相关证照到期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整合实施方案的进度,换发证照;整合后颁发新的证照,原证照同时予以注销。
(四)加强检查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限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