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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四)政府引导、市场动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合重点
  (一)重点矿种。年开采量在10万吨以下的建筑石料矿。
  (二)重点矿区。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编制和实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区。
  五、工作安排
  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鄞州区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2007年6月底之前,市及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范围及重点。
  (二)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7月15日之前,县(市)、区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07年8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矿区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牵头协调确定实施方案编制主体。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本县(市)、区“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三)组织实施。2007年9月-2008年9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依法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矿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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