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产业政策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推进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重组,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08年)
(一)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矿山年平均生产规模达到20万吨以上。
(二)矿山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220个以内。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到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亡人事故年均下降20%。
(四)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建成3个“百矿示范”工程,并争创省级“绿色矿山”,全市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7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矿。原则上不再设置10万吨以下矿山,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对于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有关标准的小矿。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10万吨以下建筑石料矿山。小矿集中的矿区,必须实施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年开采量须达到20万吨以上。零散分布不适合整合的小矿,有关证照到期后,坚决予以关闭。边远山区、海岛等特殊区域需保留10万吨以下矿山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