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预贴息申报条件。
1.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或省、市专项计划的技术创新项目;
2.所在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承诺配套息金的项目。
(二)贴息申报条件。
1.列入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的项目;
2.重点项目须按期开工且按进度计划实施,其他项目竣工(完成)后经有资格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第七条 (贴息标准)
(一)项目贴息期限为1年。
(二)项目贷款利率按孰低原则执行:贷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含6%)的,按6%给予贴息。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市财政贴息;对已享受国家、省部分贷款贴息的项目,其未享受贷款贴息的差额部分,给予贴息。
第八条 (财政贴息分摊比例)
(一)税收全额缴入市金库的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贷款,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二)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40%,五城区财政贴息60%;
2.高新区的项目贷款市财政原则上不实行贴息,若确需贴息,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10%,高新区财政贴息90%;
3.其他区(市)县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70%,区(市)县财政贴息30%。
第九条 (预贴息和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7月和11月分批下达预贴息项目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各区(市)县据此时间提前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项目及时组织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企业由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将符合预贴息和贴息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预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