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状水域和规划水域应确定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提出水域保护范围确定要求见表6-2。水域保护范围确定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相关成果。
表6-2 水域保护范围界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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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域类型 │ 水域保护范围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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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库区 │大中型水库为征地水位以外一定宽度的库区范围。 │
│ 库 │ │小型水库为最高允许蓄水位与坝顶高程之间的库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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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坝 │坡脚和坝端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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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建筑物 │建筑物外轮廓线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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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和│ 蓄水区 │山塘为最高允许蓄水位与坝顶高程之间的库区范围。 │
│ 池塘 │ │池塘为最高允许蓄水位以外一定宽度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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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建筑物 │建筑物外轮廓线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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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堤防河道 │河道承泄范围与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一定宽度之间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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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堤防河道 │已做规划并经政府批准的,为规划河道承泄范围与两岸堤防背水坡│
│ │脚以外一定宽度之间的区域。 │
│ │未做规划有河岸线的,为河岸线以外一定宽度的区域。 │
│ │无河岸线的,规划河道满足防洪标准要求承泄范围以外一定宽度的│
│ │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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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泊与蓄滞洪区水域 │参照河道水域的界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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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区域水域功能、水域保护等级和各地实际,参照表6-2,确定各水域保护范围,并将成果以表格形式列出。
通过本规划应划定重要水域、敏感水域的保护范围边界,作为水域管理基础。敏感水域划定工作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具体要求见敏感水域规划成果图、成果表)。
6.3 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方案
对于现状水面率不满足基本水面率要求的,应提出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方案。将填埋占用的水域重新恢复为水域的技术方案称为恢复方案;将现状不满足要求的水域进行扩大、拓宽、疏浚等的技术方案称为扩大方案;在现状水域不满足基本水面率要求,区域开挖建设新水域的技术方案称为新增方案。
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方案在满足主导功能要求情况下尽量结合综合利用要求编制。
6.4 水质保护目标
根据各水域功能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确定各分区不同水域水质控制目标。
6.5 水域利用方案
根据5.1~5.4节的分析成果,提出具有利用前景的水域。在满足主导功能的前提下,提出这些水域利用的设想。
7 水域管理
7.1 日常管理制度
提出水域管理和保护应建立的日常管理制度。根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确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程序,明确水域“占补平衡”、“功能替代”、“功能补救”等审批的基本程序。
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水域管理、监督水域管理的初步方案。
7.2 水域及保护范围管理
根据水域占用、淤积、污染等问题,提出加强水域及保护范围管理的具体措施。
根据管理需要和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规模尺寸,提出除重要水域和敏感水域之外的其它水域保护范围划定的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