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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水河[2007]13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域,充分发挥水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全面科学规划水域,注重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以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原则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和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各地应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水域现状与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 主要任务

  水域保护规划工作应体现主体功能导向、注重维护和发挥水域功能、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突出保护工作。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

  1、分析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域的需求;

  2、总结归纳水域调查成果,认真分析本地水域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进行水域现状评价,确定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4、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满足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

  5、明确水域功能,确定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以及保护措施;

  6、编制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的总体方案;

  7、制定本地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和水域日常管理制度,满足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水平年

  1、规划范围。本次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设区市的水域保护规划,是否按区域内行政分区分别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确定。各地应根据水域保护的需要,将规划区域进行合理分区。重点关注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等敏感区域的水域保护。

  2、规划水平年。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四、组织编制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及编制要求

  1、组织编制单位。水域保护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跨县(市、区)水域的协调,由共同的上一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市或跨省水域的协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规划编制单位。水域保护规划应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规划咨询单位承担,并对规划工作质量负责。

  3、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五、规划衔接、审核、论证、审批

  按照《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开展规划衔接、审核、论证和发布。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需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划编制、审批完成时间

  各地水域保护规划应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同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组织领导及工作经费

  水域保护规划是依法开展水域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基础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规划经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和各区域之间的关系,各地水利部门应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

  八、规划编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水域保护规划应服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办法》的要求与各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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