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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0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确保国家确定的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任务的完成,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局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SO2)排放控制目标为50.1万吨,比2005年削减4%;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控制目标为27.1万吨,比 2005年削减4.9%,这是国家下达我省的约束性指标。各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各州、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详见附表1、附表2)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同时,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三、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重点削减项目按期完成。(详见附表3)
  除国家和我省确定的重点削减项目外,各州、市要确定州、市级重点削减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2007年是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关键年,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7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详见附表4)
  五、从2007年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每年对各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检查考核。2008年对“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州、市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减排项目的州、市,优先支持经济发展项目和环保项目;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减排项目的州、市,将暂停所有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附表:1.“十一五”期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十一五”期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云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计划表
  4.云南省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表1
  “十一五”期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单位:万吨

┌──────┬──────────────────┬─────────────────────┐
│      │    2005年统计量        │    “十一五”分配总量         │
│  行政区 │                  │                     │
│      ├──────┬─────┬─────┼──────┬──────┬───────┤
│      │  排放总量│  工业 │  生活 │  分配总量│  削减量 │  削减率(%)│
├──────┼──────┼─────┼─────┼──────┼──────┼───────┤
│  云南  │  52.19 │  42.89│  9.30 │  46.10 │      │       │
├──────┼──────┼─────┼─────┼──────┼──────┼───────┤
│  昆明  │  10.81 │  10.23│  0.58 │  8.90  │  1.91  │  17.67  │
├──────┼──────┼─────┼─────┼──────┼──────┼───────┤
│  昭通  │  3.97  │  0.89 │  3.08 │  3.80  │  0.17  │  4.28   │
├──────┼──────┼─────┼─────┼──────┼──────┼───────┤
│  曲靖  │  7.52  │  6.19 │  1.33 │  7.00  │  0.52  │  6.91   │
├──────┼──────┼─────┼─────┼──────┼──────┼───────┤
│  玉溪  │  1.76  │  1.09 │  0.67 │  1.70  │  0.06  │  3.41   │
├──────┼──────┼─────┼─────┼──────┼──────┼───────┤
│  保山  │  0.91  │  0.80 │  0.11 │  0.87  │  0.04  │  4.40   │
├──────┼──────┼─────┼─────┼──────┼──────┼───────┤
│  楚雄  │  1.64  │  0.96 │  0.67 │  1.52  │  0.12  │  7.32   │
├──────┼──────┼─────┼─────┼──────┼──────┼───────┤
│  红河  │  19.28 │  18.70│  0.58 │  16.50 │  2.78  │  14.42  │
├──────┼──────┼─────┼─────┼──────┼──────┼───────┤
│  文山  │  1.82  │  0.94 │  0.88 │  1.70  │  0.12  │  6.59   │
├──────┼──────┼─────┼─────┼──────┼──────┼───────┤
│  普洱  │  1.24  │  1.04 │  0.21 │  1.10  │  0.14  │  11.29  │
├──────┼──────┼─────┼─────┼──────┼──────┼───────┤
│  西双版纳│  0.10  │  0.06 │  0.03 │  0.10  │  0.00  │  0.00   │
├──────┼──────┼─────┼─────┼──────┼──────┼───────┤
│  大理  │  1.70  │  0.93 │  0.76 │  1.50  │  0.20  │  11.77  │
├──────┼──────┼─────┼─────┼──────┼──────┼───────┤
│  德宏  │  0.28  │  0.23 │  0.05 │  0.28  │  0.00  │  0.00   │
├──────┼──────┼─────┼─────┼──────┼──────┼───────┤
│  丽江  │  0.71  │  0.43 │  0.28 │  0.67  │  0.04  │  5.63   │
├──────┼──────┼─────┼─────┼──────┼──────┼───────┤
│  怒江  │  0.04  │  0.03 │  0.01 │  0.06  │  -0.02 │  -50.00 │
├──────┼──────┼─────┼─────┼──────┼──────┼───────┤
│  迪庆  │  0.01  │  0.00 │  0.01 │  0.02  │  -0.01 │  -100.00 │
├──────┼──────┼─────┼─────┼──────┼──────┼───────┤
│  临沧  │  0.40  │  0.35 │  0.05 │  0.38  │  0.02  │  5.00   │
├──────┴──────┴─────┴─────┴──────┴──────┴───────┤
│  省级预留机动指标4.00万吨,约占国家下达总量的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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