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属企业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初审后,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区(市)县属企业的项目,由当地经委(计经委、计经局)、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初审后,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二)填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拨付单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计划。补贴给市属企业的息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补贴给区(市)县属企业的息金由其同级财政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计经局)和财政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息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成都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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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 │税收解 │ │计划 │计 划 │实际 │实际到位 │ │
│企业名称│关系 │缴关系 │项目内容 │总投资│ │ │ │备注 │
│ │ │ │ │ │银行贷款 │总投资 │银行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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