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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办发[2006]4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口废物的审批管理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严把进口废物审批初审关,严格执行废物进口口岸审批的就近原则,不得批准广东、浙江口岸。加强对加工利用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进口废物加工能力、利用状况记录和废物进口成本核算的审核,对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均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二、严格加工利用备案登记管理
  (一)所有限制进口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均应按要求办理加工利用单位和加工利用情况备案登记。加工利用单位备案登记表和加工利用情况备案登记表均一式三份,由备案登记机关登记后,加工利用单位和备案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报省环保局一份。
  (二)加工利用单位备案登记。自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其进口废物申请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办理备案登记。
  (三)加工利用情况备案登记。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进口废物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论加工利用单位是否发生实际进口行为,均须于每季度前10日,到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办理加工利用情况备案登记。
  三、加强进口废物监督检查
  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对进口废物经营记录不完善、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加工利用情况与备案登记内容不符,存在伪造、变造、倒卖进口废物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环保局。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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