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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对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要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对于超编单位,要把住人员只减不增的底线,严格进入控制,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非国有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衔接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各州、市、县(市、区)筹措。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六)加强资产管理。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五、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改革健康发展。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帮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改革工作合力,做好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精心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制定并落实改革方案,加快改革步伐。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尤其要听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改革方案既要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既要体现不同地域和行业特点,又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可操作性。各州、市的改革工作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的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9月底前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到年底全省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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