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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五)强化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移交综合执法机构,不宜收归或移交的,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继续赋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六)合理设置推广机构。县级要本着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根据县域农业产业特点、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等情况,调整和合并现有分散的专业站所,因地制宜综合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级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对经济较发达、人员较集中且农技推广、森林管护、水利建设管理任务较轻的乡镇,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辖区面积大、农村人口多、森林管护和水利建设管理任务重的乡镇,可分行业单独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处于城郊结合部、农业人口比重小、农技推广服务任务轻的乡镇,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的具体模式,由各县根据乡镇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 78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的要求实施。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七)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便于县级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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