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福建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福建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全省服务业统计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的调查工作。
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各司其责,集中核算”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分工如下:
1.省交通厅:负责提供道路、水上运输业及其港口装卸搬运业统计数据。
2.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协调提供铁路运输业统计数据。
3.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提供航空运输业统计数据。
4.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邮政业、邮政储蓄统计数据。
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基础通信服务业和增值通信服务业以及专网通信服务业统计数据。
6.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统计数据。
7.省经贸委:负责提供典当业统计数据。
8.省旅游局:负责提供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统计数据。
9.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提供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统计数据。
10.福建证监局:负责提供证券业统计数据。
11.福建保监局:负责提供保险业统计数据。
12.省建设厅:负责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业、管道运输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统计数据。
13.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