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协会、认证机构、内容、程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征集、整理、汇总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监管等级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四)由省建设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五)由省水利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乡(镇)、村以及部分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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