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职责分工
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
(1)负责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培训;
(2)制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3)审查各设区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及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4)负责调查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
(5)负责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验收;
(6)开发省、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7)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适用资料。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各级民政勘界相关资料;省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海域勘界相关资料;省测绘局负责提供基础测绘相关资料。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所辖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3)对所辖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预检,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检查、验收意见和设区市级预检意见整改到位;
(4)对辖区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3)对本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自检,上报设区市预检、省验收,按照省、市级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4)全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二)确定作业单位
本次调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培训和考核后的专业队伍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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