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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7.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试点工作。

  (二)2007年7月~12月

  1.基本完成全省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外业工作;

  2.基本完成全省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3.完成基本农田现状分析工作;

  4.基本完成省、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5.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业务培训;

  6.设区市政府部署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三)2008年1月~4月

  1.全面完成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省、市级土地调查数据接边汇总及分析工作;

  3.完成省、市、县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完成省、市、县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

  5.完成基本农田上图、建库任务;

  6.完成省、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7.各市、县(区)继续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四)2008年5月~ 6月

  1.整理相关成果资料;

  2.向国家申请验收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3.各市、县(区)继续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4.推广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全省快速更新机制。

  (五)2008年7月~2009年12月

  各市、县(区)继续全面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2009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为保证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要求,省政府拟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保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测绘局等单位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经费安排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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